对于意外伤害所产生的索赔金额计算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如下条款规定进行:
第六款中明确指出,
医疗费用将由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发票、住院费用发票等各类收款凭证,与病历记录及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相结合来综合确定;
在第七款中,误工费的计算依据是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以及其个人经济收入状况;
而在第八款中,
护理费的计算则根据护理工作者的收入水平和护理所需的人数、护理期来决定;
第九款中,交通费的计算则以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
第十款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可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最后,第十一款中,营养费的计算则需根据受害者的伤情程度并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