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婚姻家庭纠纷的
诉讼程序里,被告没有出席庭审并不必然导致
离婚的判定结果。
首次提出离婚请求时,审判法庭通常不予直接判定离婚事宜;
然而,若经过六个月的时间再次提出离婚请求且在此期间对方仍未出庭,则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处理,公示期为60日。
在60日后,法院方可依此情况作出缺席判决,同时对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进行合理合理分配。
首先,在任何
离婚诉讼案件中,倘若有任一方拒绝出庭,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法
传唤该名被告。
其次,当被告拒绝接收传票时,法院有权采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将传票送达至被告手中。
最后,若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出庭,法院将依据这一情况以缺席判决的形式结束案件审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