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在员工遭受
工伤时期内未能签订新的雇佣合同的情况下,通常无需承担支付
双倍工资的义务。
在此期间被视为法律所设定的劳资关系持续存在的目的在于有效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所引起的相关权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这种规定扩展至涉及双倍工资赔偿事宜之中。
停工留薪期作为
劳动关系领域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在此期间劳动者无需履行其日常工作职责,而其所属单位只需按照原先约定的
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向其支付相应款项即可。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