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其因公殉职所引发的
劳动纠纷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并不适用现行的“一裁终局”制度。
而对于以下特定类型的
劳动争议,则可实行一裁终局:
首先是因履行国家制定的劳动规范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
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其次是关于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
赔偿金等事项的争议,但这些诉求的总金额不得超出当地当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范围。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