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之后,若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原先的岗位职责以及用人单位为其另外安排的新职务时,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向劳动者发布正式书面通知,或者在此基础上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薪资待遇后,方可依法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劳动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用人单位无权依照
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一种是从事可能直接接触到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或在疑似患有职业病的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二种是在本单位已确诊患有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且被认定已经完全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第三种是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者;
第四种是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性员工;
第五种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尚不足五年的劳动者;
最后一种是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