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加的借据中,应详细列出如下信息:
首先,需明确借款人及出借方的正当全名;
其次,应详尽说明借款的总额度,同时必须要有大写及小写形式的金额表述;
再次,须注明还款的具体形式以及还款的准确日期,包括借款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日期,以及明确的借款期限;
最后,关于借款的利息部分,应明确指出当事人约定的具体利率。
为了确保借据的有效性,还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签订借据的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此项行为必须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
第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背离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