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私下交易
农村宅基地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原地级市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所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勒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非法转让土地上所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同时将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相应罚款。
对于涉及此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