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买卖不破租赁”这一重要原则,租客须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时方能迁离,不得有损于其各项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可以得知,租赁之物在租户依约持续占有期间,即便所有权有所变更,亦并不影响
租赁合同之效力。
如出租方欲出售租赁房产,应在正式出售前给予租户合理时间的通知,以便此类租户能够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然而,若该房产属多人共有且已有人行使了优先购买权,或出租方认为将房产卖予亲近家属更为适合的情况,租户的优先购买权则可被排除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