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问题的解决方案须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若借款额度较小,只是几万元之数的情况下,倘若借款人能够给出合理且明确的解释说明,那么在这种前提下,法院一般倾向于认为此类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并予以支持。
反之,若是涉及到较大金额的借款,例如几十万元,而借款人对此予以否认,此时,仅仅凭借
欠条作为唯一的
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出借资金已经实际交付给借款人。
因此,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充足的证据,用以证实这笔借款的现金来源,同时还需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原因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
此外,还需要借助其他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单据、出借人的经济实力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判断。
否则,法院很可能无法认可这笔借款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