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起草借据时,要求务必注意以下关键要素:
首先,应详细列明借款人和出借方之法定全称以及借款数额,其中须同时包含相应文字和阿拉伯数字两种表示方式,以免发生误解;
其次,借款时间及期限亦需详尽记录,既需包含借款行为实际开始与结束的日期,又需明确界定借款期限的具体起止日期;
再次,还款的具体日期也要清晰列示;
除此之外,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亦需加以明确说明,因此,原则上
债务人应亲自签名、盖手印或者以亲笔书写的方式签署相关字样。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借款合同乃是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待到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需如数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法律文件。
而在第六百六十八条中则进一步强调,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但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事项,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该项限制。
通常而言,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应涵盖借款种类、货币种类、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各项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