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以下特定情形之时,
法定继承人将会丧失其应享有的
继承权益:
故意杀害被
继承人的行为;
为了抢夺遗产而对其他继承人实施杀人之举;
对被继承人进行遗弃行为,或以残忍暴行对待被继承人导致情节极其恶劣者;
通过制造虚假、窜改、隐匿或焚毁
遗嘱的方式,情节十分严重者;
使用欺诈、恐吓手法强迫或者干扰被继承人制定、修改或者撤销遗嘱,情节极其严重者等等。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