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在发生
交通事故时产生的
医疗费用被视为交通意外导致的第三方责任,因此不在基本
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也就是
医保并不予以报销这些费用。
然而,仅有商业性的保险产品才能够为您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
但是,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您仍然有机会通过医保来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首先,如果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但由于各种原因第三人未能及时支付或无法确定其身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完毕之后,它将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其次,若交通事故完全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且该医疗费用是由自身过错引发的伤害所导致的,那么这类情况并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畴,因此医疗保险部门必须对这类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处理。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