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
赔偿事务中,理赔的项目应包括受害者因接受医学治疗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因此导致的工作收入减少部分,这些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医药费用、
误工补偿费、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受害人为受到
人身伤害而进行的医学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由于误工而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包括医药费用、误工补偿费、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均应由赔偿义务方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若受害人因受伤而导致身体残疾,则其为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而额外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因其失去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同样应由赔偿义务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