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所享有的
财产继承权利是否可能因如下原因而丧失,我们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是
继承人蓄意实施谋杀行为,将其尊贵的父母作为侵害对象;
其次是继承人为攫取家族财富而对其他合法继承人采取极端手段,导致他人生命受到威胁;
再者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了遗弃行为,甚至存在严重的虐待现象;
此外,继承人有可能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
遗嘱等方式,严重侵犯了被继承人的权益;
最后,继承人也可能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从而严重损害了被继承人的利益。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
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