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病假的医疗期限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之中。
依照本
法规则,对于劳动者而言,其所享有的医疗期为三个月者,应依六个月以内之累计病休时间进行计算;
若医疗期长达六个月,则应以十二个月之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进行核算;
而医疗期达到九个月的情况下,则需依据十五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来进行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
健康证明书或者
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