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
临时工因个人行为导致其自身的损伤,并不属于法定的
工伤范畴,那么作为雇主,他并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现行的
工伤保险政策,即《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以下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应被判定为工伤:
(1)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里,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
意外事故的损害;
(2)在工作时间以外,也就是在工作场地范围之内或前后,从事与原有工作相关的前序或后续性质的准备工作时,同样会因为事故而受到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如果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遭遇到暴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的伤害;
(4)患有
职业病的情况;
(5)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后下落不明的情况;
(6)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如果是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受到伤害的情况;
(7)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