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针对
宅基地使用权方面的条款明确指出:
宅基地使用权的执行需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制度原则,即农村村民每户家庭仅能持有并使用一处
宅基地;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用范围具有显著的特定性,其使用权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使用的客体则必须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
另外,对于那些在农村生活且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村民,他们应当向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相应的申请,并且可以通过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作为
抵押物进行
抵押贷款,从而实现使用权的抵押融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