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196条的明文规定,所谓的"恶意透支",意即持卡人以非法侵吞为意图,擅自逾越了银行设定的最高限额或者最长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交易,同时经过发卡行数次催收后依然不肯偿还相关账款的不当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恶意透支行为作出了更为详尽且明确的规定,即持卡人以非法侵吞为意图,擅自逾越了银行设定的最高限额或者最长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交易,同时经过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相关账款的不当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恶意"这一要素,必须是建立在持卡人存在非法侵吞透支款项的主观故意之上的。
这与那些因合理原因无法按时偿还透支款项的情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倘若行为人在实施透支行为时并无非法侵吞透支款项的主观故意,那么他在面临无法偿还透支款项的困境时,仍然应被视为
民事纠纷的范畴,由民事法律予以调整。
其次,对于"透支"金额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绝对数额基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信用
诈骗罪的规定,只有当"透支"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才能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的评价对象。
2."超额"概念的相对性:
"超额透支"的金额应当是相对于持卡人个人的收入水平以及资产状况而言的。
若持卡人拥有较高的收入和资产,那么"超额"的标准自然会相应提高;
反之,则"超额"的标准会相应降低。
例如,同样是透支五万元,对于收入较低的普通劳动者来说可能已经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但对于身家过亿的富豪来说,这或许只是一笔微不足道的数目。
因此,部分持卡人由于自身收入较高或者资产丰厚,其透支额度较高也在情理之中。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