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过失性的解雇情况之外,用人单位是禁止在以下这些特殊的情境中擅自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
劳动合同的:
如果该名劳动者已经在所在单位持续工作了长达十五年之久,并且距离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
退休年龄尚有五年左右的时间;
此外,对于那些在工作过程中因为
职业病或
工伤而导致身体状况受到严重影响,以至于被确认为已完全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还有就是那些处于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其他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特殊情况也需要得到特别的关注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