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请求
取保候审,必须具备如下三项基本要求:
首先,针对被指控犯罪行为可能处以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之情况;
其次,针对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罚者,其选择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
最后,针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选择取保候审亦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潜在威胁。
此外,若刑事司法程序已经进入审理阶段,但由于
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考虑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