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乃是用人单位依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经与工会以及劳动者充分商讨及达成协议之后,于法定工作日之外安排劳动者从事相关工作之情形。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员工而言,凡属超出其客观工作时间范围的劳作皆应视为加班事宜。
在此种背景之下,关于双休日出勤期间是否应当界定为加班情况,关键因素在于该劳动者是否在当日实际完成了其本职工作范畴之内的劳动任务。
若是劳动者确实付出了辛勤劳动,根据我国《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所载明的内容,雇主应该向其发放至少相当于正常薪资两倍的加班薪酬。
然而,若劳动者当日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劳动活动,纯属休息娱乐,则其在该双休日前赴外地出差或后返回的整个旅程不应被计算在内作为加班时间。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雇主们注意的是,出外公干过程中涉及到的双休日旅行安排亦应一并纳入至加班时间范畴进行相应计算。
而针对出差补助这一方面的问题,它并非能够替代应得的
加班工资权益。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