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争议时,首先应当由相关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
若经过努力仍无法达到一致,则应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介入并协助解决纷争。
对以下情况,政府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1、单位间产生的争议,由县级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2、涉及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级别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处理。
农村
土地确权纠纷,主要指当事人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与土地权益相关的归属问题而引发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