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滞纳金一项并未被列入合同当中作为一种合法的约定内容。
从法律层面来看,滞纳金被界定为行政机关对于那些未能如期履行法定税费支付义务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各类团体,所采取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惩罚性货币金额征收措施。
然而在民事活动领域中,各民事行为主体则不得依据其自身利益需求而进行滞纳金的征收操作。
尽管如此,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仍可通过自由协商与合意,将
违约金、
定金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损害赔偿责任纳入到合同条款之中,以确保当对方出现违约情况时,自身能按照事先约定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诉求,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