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我国
劳动法律关于解聘时薪酬补偿之问题方式如下:
1.当雇主因雇员过错而作出的终止聘用行为时,无需向其支付薪酬补偿;
2.若雇主因为其他原因,如企业业务调整或雇员不能胜任岗位等非过错性的因素,决定解除与雇员的
劳动合同关系,则需按照雇员在该公司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上的补偿;
3.如果雇主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以不当理由解除了与雇员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就必须按照
经济补偿金额的两倍来支付给雇员
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