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具备依法做出
解除劳动关系之裁决之权限。
如因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劳资双方间的纠纷,则被视为
劳动争议事项。
在此种情况下,若两方均无意愿接受和解、调解未能取得成功或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法遵守执行,则可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
针对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处理,应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的那日开始算起,在四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必须完成。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