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持有
房产证书,但能充分证明所述房屋为合法所有的情况下,可由所在地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核实,确认无误后,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针对手续不完备或是缺乏产权产籍资料的房屋,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严格认定之后,再以法律
法规为准绳进行妥善处理。
若涉及到产权或使用权(租赁权)方面的争议,应通过民事
诉讼程序解决,并根据最终判决结果依法予以补偿。
关于房屋
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在未能提供周转房的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费。
具体来说:
1.若拆迁方已提供周转房,并且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者正在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将为零;
2.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也将为零;
3.当被拆迁人获得补偿时,意味着该房屋已归其个人使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拆迁款项应自征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获批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如未得到足额补偿,被拆迁者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及房屋。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