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婚姻关系解除领域的司法实践中,需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首先,启动
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完备的诉状材料,确保其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诉讼进程中的具体操作,例如诉讼文书中所涉及的日期问题,务必严谨对待,以免因疏忽导致诉讼期间失效,三个月的有效期切勿忽视;
最后,对于人民法院裁决
离婚的结果而言,其主要依据在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这一关键因素。
此外,还有其它一些值得我们关注的事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