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债务中,仅需由一方负担偿还责任的情形主要涵盖了以下方面的
债务:
首先是关于双方事先达成约定,自愿由某一方独自承担偿还的债务;
其次,如果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一方婚前,那么这部分债务原则上也是需要由举债人自行偿清的;
再者,如果这笔还款是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并负担的,那么也将归属于其个人负责的范畴;
另外,若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自己的收入来承担个人的债务,并且这些资金并未被投入到家庭的共同生活中的话,这种情形同样需要由
欠款方独自负担;
最后,如果一方因进行不合理的个人开支,例如赌博、挥霍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其本人承担。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依照法定规定应专属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也应当由其独自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