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
代理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
代理人虽然明知所代表的事务非法却依旧坚持执行相关代理活动;
以及被代理人虽然知晓代理活动的非法性质却未对此提出异议。
在此情况下,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之外或代理权限已经终止时,仍然继续进行代理活动,且这种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那么该代理行为将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