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毁灭
证据罪的
犯罪构成要素包括:
首先,从主观层面来看,该犯罪具有直接的故意心理状态。
其次,本罪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即担任被告人辩护职责的人员。
再者,从客体角度分析,本罪侵害的是公众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严肃公正的正常运作秩序。
最后,从客观行为上讲,本罪主要表现为辩护人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如果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协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
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出虚假陈述等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若情节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然而,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存在失实情况,但并非故意伪造,那么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伪造证据范畴。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