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
停工留薪期间,其原本享有的
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予以保留,并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按照自然月进行支付。
当
工伤职工经鉴定达到
伤残级别之后,便不再享有原来所享有的待遇,而是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概念是指工伤职工在遭受
工伤事故伤害后,由于需要接受治疗而不得不暂停工作的时间段,这段时间的计算范围既包括了住院治疗阶段,也涵盖了出院后的修养期间。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