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持续期内,确实存在分割
共同财产的可能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2021年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夫妇俩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进行事先协议,约定其归属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此种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
若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将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当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时,若相对人已知晓该约定,则应由夫或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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