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即是指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协商并约定了没有明确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
合同类型。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当签订此种形式的劳动合同:
第一,员工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具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依法续签的;
其次,在该指定的用人单位中,员工已经持续工作超过十年之久;
最后,符合特定条件的其他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