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接受治疗及康复期间,应享有正常的
工资发放权益。
其原先享有的
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均由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月固定时间进行支付。
当工伤职工经过鉴定达到
伤残级别时,将停止发放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转入到享受伤残待遇的阶段。
而对于
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长,通常不会超过十二个月。
但若工伤职工的伤势较为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则最长可延长至十二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