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合同中,我们可以采用电子签名这一便捷且高效的方式来实现签署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然而,要想使用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电子签名的制作数据需为电子签名人专属所有,不得随意转让或分享给他人;
其次,在进行电子签名操作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应完全受控于电子签名人手中,确保其安全性与可靠性;
再者,签署完成之后,对于电子签名的任何修改痕迹都应该能够被及时察觉并识别出来;
最后,同样重要的是,签署完成之后,对于数据电文内容及形式的任何变动也应当能够被准确地检测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