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佣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问题,有必要作如下详细说明及列举两种常见情况进行法律解读:
首先是针对已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仍旧保持就业状态并且如果用人单位在不降低原有薪资福利的前提下提出续订劳工合同,同时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同意或
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则该类案件不在适用之列。
而对于仍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而言,当雇佣合同过期一个月之后仍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起向其支付
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