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隶属于一种特定类型的用益物权制度范畴之内。
顾名思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针对的是集体或国家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所实际控制使用的国有土地资源。
在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如依法进行登记并获取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后,该权利人可依据
法规,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转包、出租、互换及转让等多种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变更。
《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