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并不包含
要约邀请这一环节。
根据现行相关
法规,
合同订立需经历两道关卡——即要约及承诺,而要约邀请并非合同制定过程中的必备环节,仅属于合同签署前的行为。
要约,是指某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可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明确表达缔结该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被称作“要约人”,接受并准备缔结该合同的一方则被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者”。
由于其名称具有多样性如“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要约的本质属性,是一种与承诺相结合后可形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它本身并不能单独构成一项独立的法律行为。
关于要约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知晓其内容之时起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口头交流的形式发出的要约。
例如,当事人当面协商并达成口头
买卖合同,或者通过电话进行洽谈并达成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送达至相对人处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口头交流之外的其他形式发出的意思表示。
例如,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达成合同。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且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自进入到相对人指定的系统时生效。
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也被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
法律赋予了要约人在要约尚未送达至相对人处之前撤回要约的权利。
然而,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不得擅自撤销或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任意修改、限制、扩大等操作。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也被称为承诺适格。
在要约生效之后,唯有受要约人有权对要约作出承诺,并且受要约人必须按照要约中所规定的期限、方式等条件来作出承诺,否则,将无法构成有效的承诺。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