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劳动者可同时签署两份合法有效的
劳动合同,唯需经得双方雇佣方之同意,且无损于两份合同义务的履行。
一旦劳动者已与某一用人单位缔结了正式的劳动合同,而在未得到原用人单位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与其他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倘若前用人单位对此表示反对并拒绝予以纠正,甚至对其正常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时,那么,先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因上述原因而采取的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被视为过失性解聘,无需向劳动者额外支付
经济补偿金或双倍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