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以及具体金额均需按照各级市政府依法批准实施的
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进行明确规定。
2.关于土地在被征收之前的前三个自然年度内的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我们将依据当地统计主管部门所审定的最为基础的统计年报表以及经过物价管理部门所认可的单价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3.如果按照相关规定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无法使得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在被征收之前的前三个自然年度内的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详细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