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置历史悠久的住房
拆迁问题时,所遵循的补偿准则依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要求而确定,具体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次是因为征收行为带来的搬迁及临时安置所产生的经济补偿;
最后则是针对因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先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鉴定以及处理。
对于那些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然而,对于那些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