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如若楼宇的防水性能未能满足规范要求并发生漏水现象,且楼房尚在五年的质量
保证期限之内,我们有权利向开发商追究相应的责任;
反之,若是由于第三方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漏水问题,其后果则应由
行为人自行承担。
然而,若在上述保质期满后,住宅楼的主体结构因裂缝引发的渗漏问题,我们将不得不寻求与该栋建筑物中的所有业主进行协商,共同决定是否启动房屋
公共维修基金以进行修复工作。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