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各级人民检察院享有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逮捕的权力,而相关的执法部门如公安机关在必要时亦可提出审批请求以寻求
批准逮捕。
然而,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被逮捕则需由人民检察院在详细审阅公安机关提交的申请案卷之后,视具体状况分析并依法作出批捕或不予批捕的决议。
值得注意的是,“批准逮捕”这一行为属于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职权归属为检察机关,且实际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