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被
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补偿时,其金额必须不低于自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类似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而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我们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现行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及核定。
若对此评估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持有疑议者,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查评估请求。
当其对复查评估的结果仍有所异议时,我们会请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进一步鉴定核实。
另外,《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制定。
在制定过程中,我们会积极向社会各界公开征询意见与建议。
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也会对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
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于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以及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为了激励被征收人配合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关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