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劳动仲裁机构的选定,然而须保证其选择符合国家相关
法规规定。
关于
劳动纠纷的处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应由
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
管辖。
若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第十五个自然日起,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而针对
劳动诉讼案件的审理,则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