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了拍照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应,那么拍照留存的合同文件便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进行。
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能够以有形方式呈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而对于那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以有形方式呈现所载内容且可随时调取查阅的数据电文,也应当被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