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大乡村地区,任何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修建的建筑物,皆被视为“两违”建筑。
若在农村发现存在违规建筑物,任何人均有权向城镇规划管理机构进行举报与反映。
一旦经核实情况属实,城镇规划管理机构有权责令该房屋所有人限期自行拆除。
如涉嫌违反者拒绝执行相关决定,政府有关部门有权采取
强制拆迁措施。
以下为常见的“两违”建筑类型:
1.未经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亦未能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实际建成的建筑物;
2.私自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事项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
使用性质后建成的建筑物;
4.擅自将原本作为临时建筑使用的建筑物转变为长期性使用的建筑物。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