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
工伤鉴定过程中,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须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鉴定的裁定;
对于所受理的事实清晰且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鉴定申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裁决。
若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与工伤鉴定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则必须进行回避处理。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