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格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为实现多次反复适用之目的而预先制定的合同文件;
其次,格式合同的拟定过程并非与相对方进行充分协商讨论,而是单方面作出决策,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并无协商妥协之余地;
最后,格式合同所包含的各项条款均为事先设定,且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对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讨。
这种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之为格式合同,亦或是制式合同。
从法学理论角度来看,格式合同的定义是指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仅能表示全盘接受或者完全拒绝的
合同类型。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