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将案件进行移交
审查起诉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有义务告知
被害人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
近亲属、介入到
附带民事诉讼的各方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他们权利授权
诉讼代理人的事宜。
同时,人
民法院自受理
自诉案件之日起同样必须在三天之内,告知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他们有权利授权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代理人介入
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点为:
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身份证件最近的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自案件被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通过特定程序授权诉讼代理
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
起诉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